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使用方法律问题的讲解》第2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大家觉得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具体剖析: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订立后尚未履行前被确认无效的,按缔约过失处置。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所约定的工程已经开工但尚未完工时被确认无效的,按下列原则处置:
第一,立即停止履行。
第二,恢复原状或折价赔偿。对此应当区别三种状况:
一是已完成部分工程水平低劣,没办法弥补水平缺点,存在安全隐患的,根据一般无效合同的处置原则,已经完成部分工程应该拆除,建设方支付的工程款应当返还。
二是已完成部分工程水平合格或者可以以较小的代价弥补工程水平缺点的,应该折价补偿。
三是建设工程紧急违反规划,或未获得项目审批合法手续,无论工程水平是不是合格,均应该拆除所建工程和返还所支付的工程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使用方法律问题的讲解》第3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置:
1、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成本的,应予支持;
2、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该条文对于未履行完毕的无效合同同样适用。
第三,赔偿损失。损失主要包含为筹备签订、履行合同支出的成本和签订与履行合同过程中支出的成本,包含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在这里仍应区别状况:
一是已建工程应该拆除,而建设方存在过错的,建设方对我们的损失自负,同时应赔偿施工方施工工程支付的人工费、材料费等实质支出成本;若是施工方存在过错的,施工方对我们的损失自负,同时要赔偿建设方材料费等实质支出的成本。双方都有过错的,按过错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是已建的部分工程水平合格或可以弥补工程缺点时,赔偿范围仅限于工程材料和人工外的实质支出成本和修理成本,仍然根据过错大小和比率承担责任。
(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后被确认无效的,假如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建设方应该参照合同约定支付施工方工程价款,但仍应追究双方的其他相应法律责任。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分两种状况不同处置:一是修理后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方仍应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但承包人应承担相应的修理义务,或自己修理,或负担建设方修理费;二是修理后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方不支付施工方工程款,对此损失由施工方自行承担。同时根据双方的过错及过错大小对其他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其他损失包含签订、履行合同和合同被确认无效后的后续成本,如拆除水平不合格的建筑物的成本、工程延期成本、材料费等。
(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假如该合同是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情形的,应收缴财产。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民法典